案情 今年4月,陈女士在网上看到一则卖房信息,遂联系卖方李某,经过商谈决定购买李某的房产。陈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李某出具收到陈女士购房定金3万元的收据一份,并在收据上注明双方于一个月内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李某提供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等资料,公证处以李某提供资料不齐为由拒绝办理公证。后经陈女士咨询民政局工作人员,得知李某的离婚证是假的。陈女士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定金,李某拒绝返还。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韩磊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已经违约?李某是否应返还3万元定金? 关于李某是否已经违约。因陈女士和李某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李某提供资料不齐为由拒绝公证。根据李某出具的收据,李某一个月内不办理公证即构成违约。另,陈女士已知李某提供假的离婚证件,可进一步提供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李某的婚姻情况证明,如查询结果证明李某婚姻关系仍在持续,即仍为已婚状态,则会因李某在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无法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李某不能按约定办理公证,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3万元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之规定,陈女士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即陈女士可以要求李某返还6万元,而不止3万元。(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